来源:广东石油化工咨询网作者:佚名发布时间:2009-08-29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9〕31号)。该决定包括了:一、放开化肥经营限制;二、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三、鼓励连锁集约经营;四、强化市场监督管理等四方面的内容。根据该决定,中国全面放开化肥经营限制具体规定如下:“取消对化肥经营企业所有制性质的限制,允许具备条件的各种所有制及组织类型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进入化肥流通领域,参与经营,公平竞争。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要有相应的住所,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要有相应的经营场所;企业注册资本(金)、个体工商户的资金数额不得少于3万元人民币;申请在省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申请跨省域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满足注册资本(金)、资金数额条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可直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从事化肥经营业务。企业从事化肥连锁经营的,可持企业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化肥流通体制的改革,特别是经营限制的放开,将有利于化肥生产企业,对化肥行业的长远发展产生极大的影响。对化肥行业无疑是很大的利好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