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东石油化工咨询网作者:佚名发布时间:2009-08-25
?????? 2009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公告2009年第53号,裁定: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决定自2009年8月26日起,继续按照2003年第41号公告、2005年第61号公告、2008年第63号公告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