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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部门开展炼油领域严重违法违规专项治理

来源:广东石油化工咨询网作者:佚名发布时间:2018-01-28

??? 加快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推动我国石油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公安部、商务部、环境保护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开展炼油领域严重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专项治理。

  治理对象包括以原油、燃料油为主要生产原料,通过加工炼制生产汽油、柴油等石油产品的,在产能建设、安全、环保、节能、质量、税收、经营等方面存在严重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

  专项治理重点包括:

  1、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石化产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7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发改产业〔20142208号)等产业政策,擅自开工新建、改扩建炼油装置。

  2、违反《加快成品油质量升级工作方案》(发改能源〔2015974号)、《关于进一步推进成品油质量升级及加强市场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349号)等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成品油质量升级改造。

  3、已建成投用的炼油装置,但未依法办理核准备案、土地使用、安全生产许可、环保许可、质量检验、消防验收等手续。

  4、在安全、环保、节能、质量、税收等方面,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未按时完成整改的。

  5、违法收购、加工、代为销售被盗原油、石油产品的。

  治理方式包括:

  1、对存在违反上述认定情形的200万吨/年以下落后产能企业,依法依规责令限期关停;

  2、规范200万吨/年以上炼厂建设生产经营行为。

  (1)对违反产业政策,正在新建、改扩建的炼油项目,依法依规责令停工停建;

  (2)对缺少开工生产手续的炼厂,责令停产,依法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补齐相关手续后方可继续开工生产;

  (3)对未按期完成成品油质量升级的炼厂,依法依规责令停产,完成升级后方可继续开工生产;

  (4)在安全、环保、节能、质量、税收等方面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作出行政处罚部门之外的其他部门,根据情节严重程度,采取罚款、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并责令限期完成整改。

  3、依法依规对收赃销赃炼油企业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地在整改期限结束后对整改工作进行总结,对各失信主体是否整改到位进行评估,形成整改报告,并于2018810日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上报情况进行复核。(转自江苏化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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