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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四地PVC反倾销复审

来源:广东石油化工咨询网作者:佚名发布时间:2018-10-10

商务部日前发布公告,初裁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二氯苯存在倾销,中国邻二氯苯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并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二氯苯产品实施保证金形式的临时反倾销措施。

  商务部初步裁定,自20181012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邻二氯苯产品时,应依据裁定所确定的各公司倾销幅度(31.9%~70.4%)向中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39110项下。

  又讯 商务部近日发布公告,提出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PVC)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予以立案。

  727日,商务部收到新疆中泰化学、新疆天业集团、陕西北元化工集团、天津大沽化工和宜宾天原集团代表中国大陆PVC产业正式递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上述四地的进口PVC对中国大陆的倾销行为可能继续发生,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裁定维持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PVC实施的反倾销措施。商务部决定自929日起对自这些地区进口的PVC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复审调查期为201771日至20186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511日至2018630日。调查于2019928日前结束。(转自中国化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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