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东石油化工咨询网作者:佚名发布时间:2009-04-09
根据国家商务部发布的公告2009年第18号,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韩国的进口丙烯酸酯对中国出口再度发生倾销没有明显的可能性,原产于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再度发生。 自2009年4月9日起,终止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丙烯酸酯征收反倾销税。
自2009年4月9日起,继续按照2003年第3号公告、2005年第40号公告,对原产于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