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初裁欧盟、韩、美己二酸倾销
来源:广东石油化工咨询网作者:佚名发布时间:2009-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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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48号 ,商务部经调查,初步裁定,在调查期内,原产于韩国、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二酸存在倾销,中国国内己二酸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二十九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09年6月27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韩国、欧盟和美国的己二酸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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