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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苯橡胶反倾销复审裁定

来源:广东石油化工咨询网作者:佚名发布时间:2009-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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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

的进口丁苯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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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98,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调查机关对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对中国的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作出复审裁定如下:

一、 原反倾销措施

200399,调查机关发布该年度第49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五年。

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调查机关分别发布2005年第81号公告、2006年第65号公告、第68号公告和2007年第86号公告,依法对反倾销措施进行了调整。

二、 期终复审调查程序

(一)到期公告。

2008115,调查机关发布该年度第2号公告,告知原反倾销措施将于200899到期。根据《反倾销条例》,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可在原反倾销措施终止日90天前,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复审申请。

(二)复审申请。

2008610,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申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代表中国丁苯橡胶产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期终复审申请。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倾销对中国丁苯橡胶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再度发生,请求调查机关继续维持该反倾销措施。

(三)立案前通知。

2008828,调查机关就有关期终复审申请事宜通知了俄罗斯、日本和韩国驻华使馆。

(四)立案。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调查机关对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的主张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符合立案要求。

根据审查结果及《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规定,调查机关于200898发布该年度第6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五)复审内容。

本次复审调查的内容为,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

(六)立案通知及利害关系方评论。

立案当日,调查机关就立案事宜通知了俄罗斯、日本和韩国驻华使馆,并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公开文本提供给上述国家驻华使馆。

立案当日,调查机关通知了申请人及已知的涉案国生产商和出口商。

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利害关系方对本次复审立案发表评论意见。

(七)登记应诉。

200898,调查机关在该年度第61号公告中公布,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立案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参加应诉。如利害关系方未在立案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调查机关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在规定期限内,韩国锦湖石油化学株式会社登记应诉本次复审调查。

(八)倾销调查和损害调查。

1.倾销调查

1)调查问卷

调查机关向应诉公司及国内申请人发放了调查问卷,并在规定时限内收到了答卷。

2)公开信息渠道

调查机关通过查询海关数据、咨询相关行业协会、查阅相关网站、公开刊物等方式,收集了与被调查产品及其同类产品有关的数据、信息。

3)听证会

调查机关给予利害关系方提请召开听证会的权利。复审调查期间,没有利害关系方申请召开听证会。

4)披露

2009720,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第三条,调查机关就有关倾销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调查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向在复审调查过程中提供信息的利害关系方以及出口国政府进行了披露,并给予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规定时间内,调查机关未收到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书面评论意见。

??????? 2.损害调查

1)参加调查活动登记

200898,调查机关发出《关于参加丁苯橡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通知》(商调查函[2008]246号)。2008928,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期截止,国外生产者/出口商韩国锦湖石油化学株式会社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查后,调查机关接受了其登记。

2)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2008928,调查机关成立丁苯橡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产业损害调查组,负责本案的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工作,并于当日发出《关于成立丁苯橡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产业损害调查组的通知》(商调查函[2008]278号)。

3)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分别于2008928向已知的国内生产者发放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2008106向已知的国内进口商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发放了《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

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查机关共收回调查问卷答卷5份,包括:国内生产者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申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和南京扬子石化金浦橡胶有限公司提交的《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4份;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韩国锦湖石油化学株式会社提交的《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1份。

4)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

2008926,调查机关收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关于召开丁苯橡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人意见陈述会的申请》。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8106发出《关于召开丁苯橡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人意见陈述会的通知》(商调查函[2008]286号)。20081016,调查机关召开了丁苯橡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人意见陈述会,听取了申请人关于丁苯橡胶产业状况、提起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以及与本案产业损害调查相关问题的陈述,同时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在丁苯橡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申请人意见陈述会上的发言》。

5)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评论意见

本案在立案公告规定的时限及产业损害调查过程中,未收到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书面评论意见。

6)实地核查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081110,调查机关发出《关于丁苯橡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实地核查的通知》(商调查函[2008]327号)。200811月至12月期间,调查机关对本案提交答卷的国内生产者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申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和南京扬子石化金浦橡胶有限公司等四家企业进行了实地核查。调查机关核实了本案申请书和被核查企业调查问卷答卷中的有关信息和公司财务数据,补充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实地核查结束时,被核查企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实地核查补充材料。

7)信息公开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三条和《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第八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所有与产业损害调查有关的公开信息均已按规定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本案所有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印与产业损害调查有关的公开信息。

8)信息披露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最终裁定前向本案利害关系方披露了本案最终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信息披露期间,没有利害关系方提出评论意见。

调查机关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材料、收回的调查问卷答卷和实地核查结果进行了认真分析和全面评估,对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充分考虑。

三、被调查产品和调查范围

(一)被调查产品。

本复审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被调查产品一致,即丁苯橡胶,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40021911 40021912 4002191940021990[1]该产品英文名称为styrene butadiene rubber(SBR)

(二)调查范围。

原产于俄罗斯、日本、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

四、国内同类产品和国内产业

(一)同类产品。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二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国内生产的丁苯橡胶和被调查产品的物理特征和化学特性、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产品的可替代性和销售渠道等因素进行了考察,调查证据显示:

1.原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与国内生产的丁苯橡胶在物理特征和化学特性、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产品的可替代性和相互竞争性等方面具有可比性,属于同类产品。

中国国内生产的丁苯橡胶与被调查产品的相同性或相似性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面:

1)中国国内生产的丁苯橡胶与被调查产品在物理特征和



[1] 进口货物收货人在办理上述产品进口申报手续时,应按照商务部和海关总署2006年第14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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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特性上没有区别。丁苯橡胶能溶于苯、甲苯、汽油、氯仿等有机溶剂,纯胶硫化强度低,需加活化性补强剂。硫化速度慢,但硫化平坦性好,不易过硫化,具有耐老化、耐热、耐磨耗等优良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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