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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韩国泰国对苯二甲酸反倾销调查

来源:广东石油化工咨询网作者:佚名发布时间:2010-08-13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0年第47

  【发布日期】2010-08-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2009212日发布2009年第12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对苯二甲酸(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17361129173619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中国国内产业是否遭受了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1022日发布初裁公告,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继续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本案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商务部做出最终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最终裁定

  经过调查,商务部最终裁定,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存在倾销,并对中国国内精对苯二甲酸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做出决定,自2010812日起,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征收反倾销税。

  本案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173611。鉴于其他对苯二甲酸产品(税则号29173619)被排除在本案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外,故不对其征收反倾销税。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

  被调查产品名称:精对苯二甲酸(英文名称为Pure Terephthalic Acid)

  化学分子式:C8H6O4

  化学结构式:HOOC[C6H4]COOH,如下图:

  物理化学特征:精对苯二甲酸是无色针状结晶或无定型粉末(外观为白色晶体或粉末),无毒、有刺激性,粉尘具有爆炸性,能溶于碱溶液,稍溶于热乙醇,微溶于水。

  主要用途:精对苯二甲酸是大宗有机原料之一,是聚酯纤维和非纤维聚合物的重要基础原料。精对苯二甲酸与乙二醇(EG)缩聚得到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还可以与1,4-丁二醇或1,4-环己烷二甲醇等反应生成相应的酯。精对苯二甲酸的下游加工产品主要是聚酯,包括聚酯纤维(涤纶)、非纤维聚酯产品如聚酯瓶片和聚酯薄膜等。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韩国公司

  1.株式会社晓星2.6%

  (Hyosung Corporation)

  2.三星石油化学株式会社2.0%

  (Samsung Petrochemical Company Limited)

  3.SK油化株式会社11.2%

  (SK Petrochemical Co., Ltd)

  4.三南石油化学株式会社3.7%

  (Samnam Petrochemical Co., LTD.)

  5. KP化学公司2.0%

  (KP CHEMICAL CORPORATION)

  6.泰光产业()2.4%

  (TAEKWANG INDUSTRIAL CO.,LTD)

  7.其他韩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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