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东石油化工咨询网作者:佚名发布时间:2010-08-31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的通知中称,对企业自
通知还指出,燃料油生产企业对外销售的不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燃料油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的化工企业购进免税燃料油对外销售且未用作生产乙烯、芳烃化工产品原料的,应补征消费税。
对于该通知,有专家称,中国是乙烯和芳烃的生产大国和消费大国。多年前,中国有很多10万吨以下的小乙烯厂,现在国家则重点发展百万吨以上的大乙烯。乙烯属石油化工领域,而石油化工是中石油、中石化的4大业务板块之一,此次对乙烯等化工产品的燃料油免征消费税,这两家油企均将受益,而中石化是亚洲最大的炼油企业,其受益也将最大。
专家表示,此次免征消费税也是对前一段时间取消化工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的一种补偿。取消出口退税使得企业的出口成本增加,而此次取消燃料油消费税则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的成本。也可以看出,国家是在鼓励发展乙烯、芳烃等产业。
附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部分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促进烯烃类化工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生产同类产品企业间的公平竞争,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部分燃料油消费税政策调整如下:
一、
对企业自
二、乙烯等化工产品具体是指乙烯、丙烯、丁二烯及其衍生品等化工产品;芳烃等化工产品具体是指苯、甲苯、二甲苯、重芳烃及混合芳烃等化工产品。
三、用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产量占本企业用燃料油生产产品总量50%以上(含50%)的企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燃料油消费税的免、返税管理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45号)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9]347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