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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意见出台

来源:广东石油化工咨询网作者:佚名发布时间:2012-06-19

国土资源部、全国工商联18日发布《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的意见》,鼓励、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土地整治、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等国土资源领域。

《意见》提出,要保持公平竞争的国土资源市场环境。保障民间资本投资主体参与国土资源领域市场竞争的平等权利;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主体盘活利用国有建设用地;保障民间资本投资矿产勘查开采的合法权益,支持不同所有制投资者之间探矿权采矿权依法有序流转,依法保障民间资本优先取得其探矿权范围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 《意见》要求,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鼓励民间资本自主组建勘查单位,申请勘查资质,参与“找矿突破战略行动”

,开展地质勘查;除国家政策有特殊规定的矿种外,鼓励民间资本、地方财政资金参与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的投资合作;推进民间资本和找矿技术有机结合,形成多渠道地质勘查投入新机制。加大对民间资本投资矿产勘查开采的支持力度;加大境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矿产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等专项资金对民间资本矿山企业的支持力度;对民间资本投资开发共伴生矿产、尾矿和低品位矿产资源的,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奖励民间资本采用和推广先进技术和工艺;鼓励民间资本研发先进技术。

在民间资本参与油气资源勘查开采方面,《意见》支持民间资本参与非常规油气资源勘查开采。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投资主体依法开展页岩气、煤层气、油砂、页岩油等非常规油气资源勘查开发。民间资本投资主体无相应勘查资质的,可与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以合资、合作等形式,参与竞争,获得非常规油气资源探矿权。

《意见》强调,依法保护民间资本参与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国有石油企业与民间资本在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领域的合作。国有石油企业应当审查合作区域的勘查开发方案,将合作合同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承担合作区域勘查开发行为所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在合作区域,国有石油企业也应投入相应的勘查开发资金,不得以收取管理费等形式非法转让或转包油气矿业权区块。

?? 《意见》还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加强对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的服务和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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