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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出台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办法

来源:广东石油化工咨询网作者:佚名发布时间:2013-07-06

《江苏省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日前出台,将于81日起实施。该省成为全国第一个对大气颗粒物出台具体管理办法的省份。这一地方性法律对石化等企业在防治大气污染中需要承担的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办法》要求包括石化在内的工业企业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提高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水平,削减工业烟尘、粉尘排放总量。向大气排放烟尘、粉尘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物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产生烟尘、粉尘的生产和物料运输等环节,应当采取密闭、吸尘、除尘等有效措施,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达标排放。

原(散)煤、燃料油(重油和渣油)等以及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轻柴油、煤油和人工煤气,被江苏省认定为高污染燃料。《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按照国家规定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在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超过规定期限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办法》还要求,省政府有关部门协调有关单位组织高品质车用燃油的供应,推进车用燃油低硫化,降低车用燃油燃烧的颗粒物排放强度,积极推广使用清洁车用能源。(转自中国化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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