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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存化肥可按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来源:广东石油化工咨询网作者:佚名发布时间:2015-09-0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规定自201591日起至2016630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库存化肥,允许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通知规定,库存化肥是指纳税人2015831日前生产或购进的尚未销售的化肥。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库存化肥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据悉,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此前已发文决定,自9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的化肥,统一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原有的增值税免税和先征后返政策相应停止执行。(转自中国石油和化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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