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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省份开征VOCs排污费 2017年的环保风暴必将愈演愈烈

来源:广东石油化工咨询网作者:佚名发布时间:2016-12-16

截至目前,已有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湖南省、四川省、天津市、辽宁省、浙江省、河北省、山东省、山西省、海南省、湖北省、福建省和云南一共17个省份开征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费。

  相关征收标准如下:

  确定VOCs当量值为0.95,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需征收VOCs排污费,不受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的限制,但对于VOCs中的苯、甲苯、二甲苯等污染物已征收排污费的,应将其排放量从VOCs排放量中扣除。

  北京:基本收费标准为20/公斤。

  上海:自2015101日起(第一阶段)收费标准为10/千克,自201671日起(第二阶段)收费标准为15/千克,自201711日起(第三阶段)收费标准为20/千克。

  天津: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公斤10元。

  安徽: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

  湖南: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

  四川: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

  辽宁: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

  浙江: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值量3.6(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201811日起每污染当量值4.8元。

  江苏:201611日至20171231日,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3.6;201811日起,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4.8(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

  河北: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201611日起,每污染当量2.4;201711日起,每污染当量4.8;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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