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东石油化工咨询网作者:佚名发布时间:2016-12-16
截至目前,已有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湖南省、四川省、天津市、辽宁省、浙江省、河北省、山东省、山西省、海南省、湖北省、福建省和云南一共17个省份开征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费。
相关征收标准如下:
确定VOCs当量值为0.95,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需征收VOCs排污费,不受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的限制,但对于VOCs中的苯、甲苯、二甲苯等污染物已征收排污费的,应将其排放量从VOCs排放量中扣除。
北京:基本收费标准为20元/公斤。
上海:自2015年10月1日起(第一阶段)收费标准为10元/千克,自2016年7月1日起(第二阶段)收费标准为15元/千克,自2017年1月1日起(第三阶段)收费标准为20元/千克。
天津: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公斤10元。
安徽: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
湖南: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
四川: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
辽宁: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
浙江: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值量3.6元(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2018年1月1日起每污染当量值4.8元。
江苏: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3.6元;2018年1月1日起,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4.8元(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
河北: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2016年1月1日起,每污染当量2.4元;2017年1月1日起,每污染当量4.8元;2020